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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康及法律權益諮詢

僱員補償
疏忽索償
醫療失誤
法庭資訊

01. 員工在受僱時上班乘坐交通工具是不是受僱期間?

  • 是否工作期間的定義,要視乎你的工作性質及情況,若你只將乘坐之設施作為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受僱的工作地點,這當然不算是工傷;但如果你是必須要乘座指定之運輸工具前往該工作地點,在該段時間僱主已視你需要乘座該等設施上班,例如由僱主安排之運輸工具等,那麼就可視為「受僱工作期間」,但時至今天,很多僱主都會為僱員購買工時以外的保險,例如超時工作往反之交通安排等,但保險的細節及附加條件,僱員應向僱主詳細理解,如對有關附加之保障有任何疑問,應盡快與僱主商討。

02. 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受傷,可否得到補償?

  • 這等意外受傷並不是在受僱期間遇上的,當然僱主並不需要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給與你任何有關的補償。但僱員應與僱主商討是否有需要性的購買附加保險,以保障員工在往返公司途中的保障。

 

03. 有些意外引致有人命傷亡,我們會聽到所謂要死因耹訊等,究竟何為死因庭(Coroner's Court)的官司?

  • 死因研究庭並不是一般的法庭,對於很多市民來說,這個名字實在有點神秘,但有時候,間中會在新聞報章中找到這個名字,死因庭聆訊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找出死者死亡的原因,因此,法醫官須提交精確的驗屍報告(Post Mortem Report)及會出庭做証,敘述死因,兼且接受查問。最後,在找出死因之後,法庭會就事件提供意見,防止同類的意外再次發生,如果這次耹訊是涉及工業傷亡,這等意見很多時候是基於勞工處督察報告的調查結果。在死因聆訊之後,死者家屬便會就死者的死亡原因向法庭入稟,追究有關屬於僱主的責任,包括勞工賠償條例下的賠償及普通法下的疏忽賠償,這類案件可能需時兩至三年之多。現時特區政府的當值律師服務計劃以向這類別的案件提供援助,協助在死因聆訊中,因提供導致罪責的證據而可能面臨刑事起訴的人士。申請此項服務的人士須通過入息審查及繳付定額手續費,詳情可直接聯絡政府的有關部門查詢。

04. 甚麼是工業意外疏忽索償?甚麼是《侵權法》?

  • 疏忽索償一般是指根據《侵權法》所追討疏忽者之賠償。

  • 《侵權法》(the Law of Tort)是民事索償法的一種。

  • 《侵權法》是根據普通法為主,即是有法官在有關判案時所訂下的判詞作為法律,由過去多年來所訂下來的判例作為法律依據,而《僱員補償條例》是成文法,在香港法例第282章以有條文詳細列明。如有關這項法例的內容,詳情可向勞工署查詢。

 

05. 如遇有任何工業傷亡,怎樣才可追討涉案的疏忽者賠償?如果遭遇工業意外受了傷,怎樣要求僱主賠償?

  • 如果某人(在工業傷亡來說,一般是指工人的僱主或涉及工作的有關負責人)對你負有不小心的責任,而這人在疏忽了某項的責任,因而引致你受傷或損失,你便可以根據《侵權法》向這人追討因為其疏忽行為所引致對你有關的損害。

 

06. 我可否根據《侵權法》及《僱員補償條例》追討賠償?

  • 如果僱主並沒有向你提供一個合理及合適的安全工作環境或有關工作之專業之訓練,引致你在工作時受傷,你便可以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追討有關賠償,你更可以根據《侵權法》控告僱主疏忽,追討賠償所有關的損失。但僱員應小心在追討過程的先後次序。

 

07. 是不是可以同時獲得兩類賠償金額?

  • 《僱員補償條例》與《侵權法》因疏忽的賠償計算方式是有所不同,賠償當中只可獲得其中計算較大的賠償,而《侵權法》中疏忽賠償金額比《僱員補償條例》的賠償金額為大,因在賠償計算類別上,永久性損害及未來收入的計算,一般來說的保障都會較僱員補償為多。

  • 例如你可以在《侵權法》的疏忽賠償獲得$250,000賠償金,而《僱員補償條例》的賠償金只是$100,000,實質上你只可以獲取較多的一項$250,000的賠償額,而並不是將兩者加起來的$350,000。

 

08.《侵權法》疏忽索償最高可以獲多少賠償金?

  • 在《侵權法》中,疏忽索償並沒有設定賠償金額的上限。但每項賠償都會依據實質的資料作為計算的基礎。

09. 怎樣才算是疏忽?如果要提出起訴他人疏忽,需要證明甚麼?

  • 沒有盡了對他人應盡小心的責任為之疏忽。首先須要確立以下的應有原則:

  • 某人對你應有小心的責任;

  • 某人沒有盡了其中某項小心的責任;

  • 你的損失是因為那人沒有盡其對你小心的責任而造成;

  • 因那人的疏忽而引致你蒙受不必要的受傷或損失。

 

10. 疏忽索償可以追討什麼賠償?

經濟上的損失:

  • 財物損失​ - 傷者因為他人的疏忽,發生意外而損失的財物,例如傷者的衣物手飾及手錶等等。

  • 因傷引致額外的費用

  • 醫藥費住院及手術費用、藥物、中西醫、政府認可跌打治療的合理費用等。

  • 交通費傷者要乘的士或其他交通工具往醫院、康復中心接受治療或其他之必須交通費用,親屬及照顧者的交通費用亦可能在合理的情況下列入賠償之內。

  • 其他費用照顧所需的費用,如果傷者嚴重受傷,例如癱瘓或不能自我照顧等,治療後仍然不能照顧自己日常生活,經醫生作出評估後,確認需要別人看護、醫護人員的照顧,或需聘請特別醫護人員等的費用也可以索償。營養補品 :傷者在療傷期間需要食用幫助康復的補 品,例如手術後,進食補品,都可以索償,但補品所花的費用,亦需要合理和真確的用於補充身體之用途。

  • 復康用品傷者在康復期間購買了康復用品的費用,例腰封、手 杖、輪椅、頸托等,而往後日子之復康用品,例如義肢、電動輪椅等設施,都必須通過專業的評估,才可計算入內。

  • 收入的損失收入的損失分為兩類 - 已經損失的收入,傷著受傷後,失去了工作能力而引致的收入受損,由意外發生日起計算至法庭裁決的日子,在這段時間傷者所損失的收入。

    將來收入的損失,這是由法庭裁決日之後起計算,傷者因傷被裁定為喪失了工作的某些或全部能力、造成他日後將有收入上的損失。但法庭過往在判例中顯示,在將來的損失追討項目中,傷者並不會取得百分百的損失賠償,因法庭會根據一係列巳確立的計算方式評估,例如年齡的計算等。

   

其他項目:

  • 因受傷引致第三者經濟的損失。若傷者受傷後,無法照顧自己日常生活,第三者需要暫時放棄自己的工作。例如太太辭職照顧受傷的丈夫,而造成太太的經濟損失,但照顧時間的長短,須視乎傷者的傷勢何時穩定,這項第三者經濟的損失亦可依據合理的計算取得賠償。

  • 其他特別的損失,傷者因為這宗意外,因被告的疏忽,而蒙受的損失,不論是已經發生了,或者是將來在合理情況下是可預見的損失,例如傷者在市場上的工作競爭能力損耗,都可以索償。

  • 非經濟的損失

  • 忍受痛楚的補償

  • 傷者在意外受傷起,身體,身心所遭受的痛楚,日後需要在接受治療時,包括手術、物理治療、職業治療等等所帶來的痛楚及精神上的折磨,都可獲得合理的賠償,數目由 10,000 至 $1,000,000 不等,需視乎痛楚及精神上的折磨嚴重情況而定,法庭一般都會將嚴重受傷分為四個級別計算處理。

  • 損失了生活趣味

  • 受傷者在治療和養傷期間,失去在過去的種種活動和喜好做的運動,都因傷受到影響,更嚴重的更會影響家庭、婚姻生活等、這種種都算是生活趣味的損失,均可索償一筆過的賠償金,數目視乎受影響的嚴重程度,但此等活動必須有有效文件及證人的舉證,才能合理申索。

  • 因傷引致縮短壽命

  • 若可提出充份的醫學證明,傷者的壽命會因此縮短,便可以索取相關的賠償。

 

11. 工傷意外死亡案件賠償金怎樣計算?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列明,有關的補償計算如下:

  • 僱員因工喪生(遺下完全依靠其入息為生的受養人)的補償金額,喪失僱員的年齡補償金額法定上限:

  • 40歲以下:84個月的收入或303,000元,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但不超過法定上限。

  • 40-56歲以下:60個月的收入或303,000元,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但不超過法定上限。

  • 56歲以下:36個月的收入或303,00元,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但不超過去定上限。

  • 註:現時計算死亡補償法定的每月收入以港幣21,000元為上限(列表適用於98年8月或以後所發生的意外)

 

12. 疏忽受傷案的追討時限?

  • 民事訴訟的疏忽案中,最常見的是交通意外有人受傷的個案,香港路上領有牌照的車輛,都須根據車輛投保條例,購買有效保險,司機或車主在意外撞傷他人或其他駕車者時,由他疏忽而導致對他人的損失和傷害,都會受到保險公司的保單所保障。

  • 如果一旦事發的汽車未有購買任何保險,傷者亦可循正常的途徑向香港汽車保險局作出申訴;另外,然而汽車就算巳購買有較之保險,保險公司亦須作出賠償,但這並不表示保險公司要向受害人負上所有民事上的責任,如果司機當其時是在工作的時間,就連司機的僱主也要負上責任,而司機只犯上疏忽的責任。

  • 因疏忽引致的個人受傷案件,其法定追討時限為三年,從事發受傷日起計,直至三年的終結,受傷者須向疏忽者進行起訴,如果過了時的話,便要向法庭申請通容,法庭的考慮依據,是看延長時限的理據,會否對訴訟做成任何不公,但由於法例並未有詳細解釋何謂公平,因此是否獲接納,需視乎案件的所具事實及因素,相反如果案件証據不足及理據薄弱,法庭便會拒絕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可親身前往法律援助署查詢,而香港汽車保險局的辦事處地址如下: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五十六號東亞銀行港灣中心901室)

 

13. 因工意外受傷補償數目怎樣計算?

  • 計算方法是以傷者在意外發生時的年齡和收入作為基數來計算。有以下三種情況,計算方式有所不同:

  • 受傷僱員因傷引致暫時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 受傷僱員因傷引致永久喪失部份工作能力;

  • 受傷僱員因傷引致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

14. 可獲取「工傷病假錢」(periodical payment) 最長時間是多久?

  • 僱員因受傷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可獲按分期付款,即所謂「工傷病假錢」,不會超過24個月,如果受傷情況持續,可再向法院申請延長時間,延長期限不會超過12個月

15. 何謂「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 受傷僱員傷勢非常嚴重,其受傷引致其完全不能恢復工作,包括全身癱瘓,完全失明及失去兩肢等。以醫療判傷報告計算。

 

16. 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permanent total incapacity) 的補償怎樣計算?

依照以下列表計算,取其較低者。

  • 圖表適用於98年8月或以後所發生的意外

  • 現時計算每月收入的法定上限數目是$21,000

  • 補償金額不會超過法定上限

受傷僱員的年齡補償金額法定上限:

  • 40歲以下:96個月的收入或344,000元,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但不超過法定上限。

  • 40-56歲以下:72個月的收入或344,000元,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但不超過法定上限。

  • 56歲以下:48個月的收入或344,000元,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但不超過法定上限。

17. 如何評估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率?
 

以下為僱員保障之損傷類別計算表項目:

 

請按此檢視

18. 怎樣才算是「暫時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 只要取得醫生、註冊牙醫或勞工處普通或特別評估委員會證明需要缺勤,即取得醫生證明書,證實有工傷病假的需要。

19. 僱員如要追討僱主疏忽,是否需要舉證證明僱主疏忽?

  • 僱主有沒有疏忽不是考慮點,只要是僱員工作時意外地受傷,引致失去工作能力,就可以索取工傷賠償,但如需追討疏忽補償,乃須舉證有關疏忽之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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