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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康及法律權益諮詢

何謂職業病?

職業病在過往一般人心中,很容易混淆為工傷是故,或一般概念被應為是在實質形態的傷害,例如:被工作中的設施所傷或工作中意外帶出的問題等。但隨著社會進步、科技發展,大家逐漸意識到工作中亦會衍生無形的傷害,例如:職業性失聰、矽肺病、腱鞘炎等職業病。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工作與疾病兩者的關係可以分為三類:
 

  1. 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為與工作有明確的關係、一般是指定某一個成因的疾病,例如:矽肺病、石棉沉著病及職業性失聰等。又例如僱員在緊接或局部喪失工作能力之前的法定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或以上的工作,並因該工作的特性引致患上指定的職業病,僱員便可獲得與有關勞工工傷的僱員補償。《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 載列了 48 項職業病。
     

  2. 與工作有關的疾病

    與工作有關的疾病是指成因複雜,而工作環境的因素可以是其中一個主要成因的疾病,例如:足底筋膜炎、靜脈曲張、肩周炎等。
     

  3. 影響工作人口的疾病

    影響工作人口的疾病是指工作並非病發的成因,但工作環境的因素令至病情加劇,例如:糖尿病、痛風、類風濕性關節炎等。
     

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32條,如果僱員在緊接喪失工作能力前(包括有關病假)的訂明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工作,並因該工作的性質引致患上條例指定職業病,僱員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得補償。

僱主如欲聘用僱員從事可能引起職業病的行業,可要求僱員接受體格檢驗,但費用須由僱主支付。若僱員拒絕檢驗,在患染職業病或因工引致死亡時,可能會喪失獲得職業病補償的權利。如果僱員所患的疾病經證明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外而引致,則即使該疾病並並不包條例內,僱員仍可按條例獲得補償。
 

勞工處修訂《僱員補償條例》

二零零五年二月八日開始,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即「沙士」)和甲型禽流感列為職業病,這項修訂使《僱員補償條例》下訂明的職業病的總數增加至四十八種。
 

勞工處發言人說:「這項修訂目的是為僱員提供更佳的保障。僱員如因受僱從事指定的高風險職業,而涉及經常接觸『沙士』或甲型禽流感病源,便列入受保障的範圍內。
 

「沙士」,被指定職業包括醫療及護理界僱員、醫療研究工作者或實驗室工作人員、病理學家、驗屍工作人員、殯儀服務工作人員等,現時約有九萬四千名僱員從事這些工作。
 

而在甲型禽流感,包括處理禽鳥、未經烹煮的已死禽鳥或未經處理的鳥類產品及相關的附帶服務的工作人員,研究工作者及實驗室工作人員等,現時約有五千名僱員從事這些類別的工作。為使勞工處能更有效監察受職業病威脅的僱員的健康,《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附表二亦作出相應的修訂。

 

若因工作患上職業病可否索償?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如因職業病引致僱員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或因此死亡,而該職業病的起因是由於僱員在任職期間從事的該項性質的工作而引致,受傷僱員或其受養人(受養人即指如受僱員工離世,該員工所供養之人士,稱之為受養人),均有權獲得補償,該補償相等於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引致受傷或死亡。

 

職業病與工傷有何分別?

「職業病」個案與工業意外個案基本的分別,一般發生的工業意外,如搬運時扭傷,地盆工業意外,棚架高空工作意外等,這都是發生得較明顯。「職業病」大多數是因為在工作過程中長期工作累積傷勢所引致,意外並非一次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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